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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7]394号)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7]3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