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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纠纷解决办法

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会员纠纷解决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在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票据交易,妥善解决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会员在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票据交易过程中,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交易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或矛盾。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交易纠纷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票据交易的过程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或违约且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办法。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交易过程继续推进的,中心有权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

第四条 交易纠纷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中心的业务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施。

第二章

第五条 中心是交易纠纷的调解主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纠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办法组织纠纷当事人调解纠纷事项。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可以向中心提出交易纠纷调解申请:

(一)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购买方或票据提供方的确定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有异议;

(二)交易相对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

(三)交易相对方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中心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第七条 中心的合规风控部门负责中心的争议调解工作,受理申请人提起的纠纷调解申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据本办法组织纠纷调解。

第八条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出纠纷调解申请。由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出争议调解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向中心提出票据交易纠纷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票据交易纠纷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纠纷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票据交易纠纷调解申请书当日至迟次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中心决定受理调解申请的,应当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如纠纷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纠纷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中心约请纠纷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署调解协议,完成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交中心一份留存。

第十二条 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三条 票据交易纠纷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纠纷事项和请求;

(三)解决意见;

(四)违约责任;

(五)禁止反悔的承诺。

调解协议对争议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

第十四条 票据交易纠纷调解申请受理后,纠纷双方经调解未果或不愿意接受调解的,中心有权依据法律制度及中心规则终止调解。

第十五条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对其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不按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当事人违规、违约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影响票据交易正常进行,造成中心或交易相关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